導讀:近期,“抖音、微信讀書被判侵害用戶信息”的話題登上熱搜。
7月30日,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發(fā)布兩個判決,判決的對象正是“微信讀書”和“抖音”APP。
據(jù)悉,兩起案件分別由不同原告起訴,兩位原告均認為,兩被告公司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
來 源丨本文綜合自:南方都市報·隱私護衛(wèi)隊(蔣琳 李玲 尤一煒 徐冰倩 馬寧寧)、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經濟觀察網(wǎng)、中國青年報等
7月30日,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的兩個判決引發(fā)關注,而判決的對象正是很多人使用的“微信讀書”和“抖音”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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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及隱私?
抖音、微信讀書被起訴
圖片來源 / 人民視覺
據(jù)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發(fā)布的消息,兩起案件分別由不同原告起訴。
兩位原告均認為,兩被告公司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
在凌某某訴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使用手機號碼注冊登錄抖音App后,他預先清空了手機通訊并不同意軟件讀取,但在“可能認識的人”一欄中,軟件依然向他推薦了多年未聯(lián)系的老同學、朋友等。
凌某某認為抖音App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
微播視界公司辯稱,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戶授權訪問的通訊錄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向凌某某推薦了“可能認識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關系;關于保存期限問題,其為保證服務質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長期保存符合用戶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
黃某起訴微信讀書案件中,黃某認為微信讀書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默認開放讀書記錄,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
騰訊公司認為,原告黃某并未證明微信讀書存在自動添加關注的行為,此外,微信讀書中的讀書記錄向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好友開放,在微信讀書的用戶協(xié)議中已經進行了告知,并經用戶同意,不構成侵權。
案件1:微信讀書侵害用戶信息?
法院判了!
據(jù)了解,微信讀書軟件是一款手機閱讀應用,用戶可以在該款軟件上進行閱讀書籍、分享書評等操作。
去年,原告黃女士無意中發(fā)現(xiàn)自己的微信讀書(版本號:v3.3.0)已經關聯(lián)了上百個好友,而她對此并不知情,也不曾主動關注任何人。
原告代理律師、清律律師事務所律師熊定中解釋,這是因為使用微信登錄微信讀書時,需一次性授權:
1)用戶的微信昵稱、頭像、地區(qū)、性別;
2)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微信好友。
他強調,微信讀書雖然在形式上獲得了用戶授權的點擊,但這個功能設計本身屬于“變相強迫”用戶授權隱私和個人信息。
騰訊表示,微信讀書在相關服務協(xié)議中明確使用該服務需要獲得微信授權,包括微信帳戶的公開信息(昵稱、頭像等)、尋找與你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微信好友等。并且,微信讀書在登錄頁面中向用戶提示使用其微信好友關系并獲得了用戶同意。
對此法院認為,用戶是否能夠自主選擇應在充分尊重用戶和服務提供者雙方意愿的基礎上,考慮選擇對用戶的實質影響等因素。用戶不同意被收集某項信息就無法使用該應用,這是微信讀書選擇的運營模式,并且,微信讀書不像微信已成為大眾必不可少的社交軟件,用戶不使用不會感到明顯不適,還可以在市場中選擇其他同類產品。僅就本案中微信讀書收集好友列表的方式來看,騰訊公司并不違反相關法律。
默認展示讀書信息
存在較高侵犯用戶隱私的風險
黃某表示,在使用微信讀書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即使她與微信好友在微信讀書中沒有任何關注關系,也能夠相互查看對方的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讀書想法等信息,而這些信息是她并不愿向他人展示的隱私信息。
對此,騰訊表示,展示用戶的讀書信息經過了用戶授權。微信讀書不僅在《用戶協(xié)議》等文件中告知用戶可以看到微信好友閱讀、分享的讀物及其讀書想法,還在具體使用場景中對用戶進行了提示。
在本案第一次庭審中,騰訊表示,讀書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但是否屬于隱私要看情況!疤貏e是其中的類似于讀書時長不屬于隱私,讀書的書籍以及他的(讀書)想法……一般情況下也不屬于隱私”,被告代理律師、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穎說。
而原告代理律師、清律律師事務所律師熊定中認為,用戶使用微信讀書時的讀書時長,用戶閱讀的讀物,以及用戶沒有公開主動發(fā)表的書評,包含了用戶的閱讀習慣,閱讀時間,生活狀態(tài),乃至于政治立場價值觀等多方面的信息。在本案中,屬于原告不打算公之于眾的信息,符合草案中對于隱私的定義。
對此,法院表示,雖然微信讀書在用戶協(xié)議中將讀書信息描述為軟件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你的書架”、“你正在閱讀的讀物”等信息,軟件實際還展示讀書時長等用戶使用微信讀書的主要痕跡信息。這些信息組合起來一定程度上可以彰顯一個人興趣愛好、審美情趣、文化修養(yǎng),勾勒刻畫出一個人的人格側面,而這些恰恰是大量社會評價產生的基礎。用戶應有控制是否對外展示這些信息的權利。
在未明確告知用戶的情況下,微信讀書將用戶的讀書信息默認向有關注關系和沒有關注關系的微信好友開放,與其他閱讀應用只向自主建立好友關系的用戶展示明顯不同,不符合用戶的合理預期,存在較高侵犯用戶隱私的風險。
不過,法院認為讀書信息不能籠統(tǒng)劃入隱私范疇。原告被展示的《好媽媽勝過好老師》《所謂情商高就是會說話》兩本書不足以形成對原告人格的刻畫,未達到私密性程度,不構成侵犯用戶隱私權,屬于侵犯個人信息權益。
法院判定:侵犯了原告?zhèn)人信息權
騰訊需要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經審理,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認為,不同類型人群的隱私偏好不同,且互聯(lián)網(wǎng)具有開放、互聯(lián)、共享的特點,因此在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對于隱私的界定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需要結合具體場景分析。
來源: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
法院認定,在微信讀書中,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信息默認開放,構成對原告?zhèn)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原告閱讀的兩本涉案書籍不具有“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故不侵害其隱私權。
1、微信讀書、微信為兩個獨立應用,不能當然進行好友關系的遷移;
2、讀書信息可能構成對用戶的“人格畫像”,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用戶應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絕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
3、微信讀書產品設計侵害用戶隱私風險較高,應就信息處理方式向用戶顯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最終,法院判決——
騰訊停止微信讀書軟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為,并刪除軟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
解除原告在微信讀書中對其微信好友的關注;
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讀書中對原告的關注;
停止將原告使用微信讀書軟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讀書時長、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為;
此外,騰訊深圳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公證費6600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后,原告代理人實習律師范鈺表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還對案情進行了非常詳細的分析和認定,對判決結果感到滿意。
她還表示,雖然法院在微信讀書記錄、好友列表等信息是否屬于隱私信息等問題上存在不同認定結果,但這些問題可以通過學術討論的方式進行解決,“如果騰訊方面不提起上訴的話,我方也不再上訴!彼龔娬{,希望企業(yè)能夠對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數(shù)據(jù)收集使用行為進行反思和思考,“這是我們的目的之一”。
“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體現(xiàn)民法典對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自然人人格權保護精神的案件!
該案法官表示,希望能夠對進一步規(guī)范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和合理利用、強化隱私保護作出有益的探索。
案件2:“不想App推薦前女友給我”!
抖音被起訴,法院判了
圖片來源 / 圖蟲創(chuàng)意
昨天(7月30日),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對“凌某某訴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權”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其個人信息,構成對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庭審現(xiàn)場。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供圖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地理位置被認定屬于個人信息,而抖音獲取原告上述信息的行為被認定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但不侵害其隱私權。
通訊錄為空,卻被推薦好友
法院判定抖音刪除原告?zhèn)人信息
2019年3月,重慶法學博士生小凌向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分別起訴抖音和多閃所屬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稱兩款App在用戶未授權的情況下,存在過度讀取手機通訊錄的情況。
小凌表示,2019年2月9日之前,他從未使用過抖音和多閃App,也從未在抖音和多閃上注冊和上傳他的任何信息,但這兩款App卻向他推薦了很多“可能認識的人”,大部分都是他的微信好友。
抖音的“關注”一欄,會向用戶推薦“你可能感興趣”的人。
“像‘前女友’這種關系,根本不想讓它出現(xiàn)在我的好友列表中,抖音、多閃怎么能精準識別并推薦給我呢?”
深感隱私權被侵犯的小凌隨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這兩款App告知如何獲取其“好友關系”,并賠償經濟損失六萬元。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則辯稱,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戶授權訪問的通訊錄中有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向原告推薦了“可能認識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原告的社交關系。通過IP地址獲得的城市級別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識別性,不屬于隱私和個人信息,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7月30日下午,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就此案宣判: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刪除2019年2月9日前通過抖音收集并存儲的原告姓名和涉案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未經原告同意,通過抖音收集并存儲的其地理位置信息。
此外,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道歉,致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4231元;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抖音獲取原告姓名手機號
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但不侵害隱私權
根據(jù)原告主張,該案法官分別對原告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和地理位置的屬性進行了分析。判決指出,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屬于個人信息,但不構成隱私。
法官指出,被告對原告姓名、手機號碼的處理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19年2月9日前,被告通過向其他手機用戶申請授權,收集并存儲了其他手機用戶的手機通訊錄信息,其中包含了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此時原告尚未注冊使用抖音,被告是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并存儲了其手機號碼。
第二階段是2019年2月9日,原告使用手機號碼注冊抖音,被告收集并存儲了原告注冊時提供的手機號碼。在這一階段,原告注冊的行為應視為其同意被告收集。
第三階段是被告使用原告第二階段注冊的手機號,與第一階段從其他手機用戶通訊錄中收集存儲的手機號碼進行匹配,并向原告推薦可能認識的人。但被告在隱私政策中僅告知會讀取原告通訊錄后并向原告進行好友推薦,并非從他人通訊錄收集原告手機號碼并向原告推薦,因此不能視為已經告知并征得原告同意。
“本案中在原告未注冊時,其不存在在抖音中建立社交關系的可能,被告從其他用戶手機通訊錄中收集到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后,通過匹配可以知道App內沒有使用該手機號碼作為賬戶的用戶,應當及時刪除該信息,但被告并未及時刪除,直至原告起訴時,該信息仍然存儲于抖音的系統(tǒng)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屬于合理使用,構成對原告該項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法官說。
至于隱私權,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姓名和手機號碼發(fā)揮著身份識別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通常會向他人告知,一般不屬于私密信息,且被告的三階段行為均未侵擾到原告的生活安寧,因此不存在侵害原告隱私權的行為。
未征得同意讀取其他用戶通訊錄向原告推薦好友屬侵權
該案的另外一大爭議焦點在于:
原告的社交關系是否構成個人信息或隱私?
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在已知特定人的情況下,其社交關系應屬于其個人信息!
法官指出,原告與存儲其信息的其他用戶之間,存在手機通訊錄層面的社交關系,通過對被告存儲的數(shù)據(jù)進行查詢,亦可以抽取匯總出原告與其他用戶的社交關系列表。
因此,原告的社交關系應屬原告的個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讀取其他用戶手機通訊錄,收集存儲原告的社交關系,并基于此向原告推薦可能認識的人。除前述構成合理使用的讀取匹配行為之外,構成對原告該項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不過,原告并未證明上述社交關系具有私密性,因此不屬于隱私。由此可以認定,被告基于此種社交關系,向原告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原告生活安寧的侵擾。
此外,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在瀏覽隱私政策之前,其主頁視頻上方即顯示了原告所處城市;使用手機號碼登錄后,主頁視頻上方同樣顯示城市信息,隨后才彈窗詢問是否允許訪問地理位置。也就是說,無論原告是否同意、是否同意允許其訪問位置,被告已經在詢問前收集到了城市信息。
法官指出,位置信息能夠起到識別個人特征的作用,屬于個人信息,與該位置的精確程度并無直接關系。即使通過IP地址分析用戶所在地理位置,亦屬于對信息的進一步處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位置信息,構成侵權。
不過,原告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被告據(jù)此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原告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兩家公司做出不同回應
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抖音會提起上訴。
據(jù)經濟觀察網(wǎng)消息,字節(jié)跳動法務相關負責人表示,抖音上的用戶通訊錄信息是由用戶授權上傳的,抖音一直遵循相關監(jiān)管機構對于網(wǎng)絡運營者留存數(shù)據(jù)時間的要求。
如果用戶希望刪除相關通訊錄信息,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進行處理。
微信讀書方面回應稱,我們尊重法院判決。
騰訊方面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并稱2019年5月底在收到該案訴訟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yōu)化,優(yōu)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并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
騰訊還強調,保障用戶信息安全是微信讀書一直堅守的首要原則。未來,微信讀書將繼續(xù)努力優(yōu)化產品,為用戶提供更優(yōu)質的閱讀體驗。
本期編輯 劉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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