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發(fā)生的一起因義務幫工引發(fā)的糾紛中,飯店老板張某因需要將300斤冷肉絞碎,請求?屯跄硯兔。盡管王某的攤位已經(jīng)收攤,他還是借用了相鄰肉鋪的絞肉機進行了絞肉。不幸的是,王某在操作過程中手部被絞入機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最終被鑒定為八級殘疾。
事故發(fā)生后,王某將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此案時考慮了多個因素:盡管豬肉是張某三個月前從王某處購買的,但法院認為張某在三個月后請求王某絞肉并不屬于買賣行為的一部分。王某無償提供了勞務,并且豬肉是用于飯店經(jīng)營的,因此法院認定王某與飯店之間構(gòu)成了義務幫工的關系。
根據(jù)法院的判決,王某作為成年人,在操作機器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意識和操作規(guī)范,因此他自身需要承擔70%的主要責任。而張某作為飯店老板,因王某是在幫助其飯店絞肉過程中受傷,被認定為受益方,因此承擔30%的次要責任,賠償王某19萬余元。
此案例提醒公眾,在提供或接受無償幫助時,雙方都應考慮到潛在的安全風險和法律責任。同時,也反映出法院在處理此類民事糾紛時,會綜合考慮事件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責任,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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