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日本大地震以及所引發(fā)的福島核事故已過去了11年。誰該為當年那場與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相當?shù)暮藶碾y負責?
近日,與福島核事故相關的判決傳來重大進展。
據(jù)新華社報道,日本東京地方法院13日就東京電力公司(下稱“東電”)股東起訴東電前經(jīng)營團隊一案做出判決,要求東電前會長等4人賠償公司約13.3萬億日元(約合950億美元,或6480億元人民幣)。這是首次認定東電前管理層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中承擔民事責任的司法判決,賠償額度為日本審判史上最高。
熟悉日本法律的上海交通大學日本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朱翹楚告訴第一財經(jīng),“細數(shù)日本歷史上的巨額股東訴訟案件,基本都是董事在公司的惡性造假事件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節(jié),像本案這種以自然災害為背景,且董事的決策是否存在過失尚有待商榷的情況極為罕見。”
朱翹楚認為,該判決首次肯定了前董事決策與事故發(fā)生之間的因果關系。“特別是判決認為,主管原子能發(fā)電設施安全性的時任東電董事在防災措施選擇上出現(xiàn)重大失誤,而其他時任董事局成員未能對其進行及時指正以實現(xiàn)監(jiān)督作用!彼忉尩溃按朔N判決邏輯既肯定了東電內(nèi)部管理層在自然災害防御政策上具有重大失誤,未能盡到勤勉義務,又肯定了東電最高決策與災害結(jié)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恐造成多米諾骨牌效應,引發(fā)一系列福島事件相關方責任的民事賠償!
自2013年以來,日本各地超過1.2萬人迄今發(fā)起大約30起類似訴訟,向東電索賠。
天價賠償如何兌現(xiàn)?
據(jù)日本媒體報道,在判決中,本案最大的分歧在于原告股東方認為日本政府地震調(diào)查研究推進本部公布的“長期評估”可信,前管理層事先認識到巨大海嘯可能襲擊核電站、但疏忽大意未采取相應對策;但前管理層卻認為“長期評估”可信度低,無法預測巨大海嘯導致的受災情況,即便預測到了也來不及采取對策。
2002年日本政府的地震調(diào)查研究推進總部公布了地震預測“長期評估”,東電在2008年3月根據(jù)上述評估估算出可能有最高15.7米的海嘯襲擊福島第一核電站。但是,在做出長期評估后,前副社長武藤榮當年自行決定,委托土木學會探討是否應把估算融入海嘯對策的方針。判決認為,他委托后就放任不管,應評價為“推遲了海嘯對策,明顯不合理,無法容許”。判決認為,若在當時針對核電站主要廠房和重要設備室實施了海嘯對策工程,本可避免此后的災難。
但里氏9.0級的超級地震帶來了高度超過15米的海嘯,使得當時福島第一核電站的防浪設施形同虛設。核事故后,大約47萬名福島及周邊地區(qū)居民被迫迅速撤離,如今仍有數(shù)萬人未能返鄉(xiāng)。
這一民事訴訟賠償所創(chuàng)下了的“天文數(shù)字”,也讓日本各界咋舌。據(jù)新華社報道,東電股東以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中蒙受巨額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東電前管理層5人賠償公司22萬億日元。東京地方法院13日宣判,責令東電前會長勝俁恒久(82歲)、前社長清水正孝(78歲)、前副社長武黑一郎(76歲)、前副社長武藤榮(72歲)和前常務董事小森明生(69歲)共計賠償13.321萬億日元。小森明生被法院判定負有過失,但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判定的賠償金額的確是日本民事訴訟史上最大的金額!敝炻N楚說道。公開數(shù)據(jù)顯示,東電董事的平均年薪為3181萬日元,而在事故發(fā)生后全員受到了降薪60%甚至是免薪的處分。“從這個角度分析,幾乎可以確定4名被告無法承受高達13.321萬億日元的賠償金!彼f道。
據(jù)朱翹楚介紹,為了避免因董事經(jīng)營風險過大而導致管理人才流失,日本上市公司一般會為董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用來支付董事敗訴時的損害賠償金;且從條款設計角度,只要董事行為不是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以使用保險金賠付,一般來說因地震、海嘯等自然災難造成的損害事故屬于保險的可賠付范圍。
“然而,從董責險市場情況來看,一般保險賠付上限是10億日元左右。因本案金額過于龐大,所以很難想象被告通過董責險完成賠付義務。”朱翹楚分析道,“但從法律程序來看,法院可強制4名被告變賣個人財產(chǎn)進行賠付,直至其申請個人破產(chǎn)。”
但她也告訴第一財經(jīng),日本的民事訴訟與我國不同,實行民事判決三審制度,“本案為東京地方法院做出的民事一審判決,被告仍有兩次上訴機會。此外,從東電賠償系列訴訟的維度來看,也曾出現(xiàn)過日本最高法院推翻原審認為國家應該賠償決定的先例!
日本核電發(fā)展何去何從?
11年來,不僅僅針對東電,日本民間針對日本政府在處置福島核事故方面的訴訟也在不斷持續(xù)。據(jù)新華社報道,6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大約3700名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漏事故受影響人員的國家賠償請求,認為政府對福島縣及周邊居民疏散避難多年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就日本政府是否應當為福島核事故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做出裁決。
對此,朱翹楚解釋道,“‘政府不賠、企業(yè)賠’的邏輯在于,在政府對于東電的行政指導不作為問題上,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日本政府的決策不屬于顯著缺乏合理性的情形,因此不構(gòu)成國家賠償情形;而作為原子能經(jīng)營事業(yè)主體,東電則對于核事故受害者承擔無過錯無上限的賠償義務。但就實際的賠償工作來說,日本政府一直在以向東電支付補償金的方式,幫助東電賠付!
“東電前董事之所以敗訴,在于法院認為從核事故的重大性和公共影響角度,民眾的生命安全是無法用經(jīng)濟利益進行衡量的。因此,只要決策層認識到重大災害的可能性,就應不遺余力地探討和避免災害的發(fā)生!彼f道,“無論此種判斷邏輯最終是否會成為該系列判決的主流觀點,以及東電董事最終賠償多少金額,此種觀點無疑將推動政府、原子能事業(yè)經(jīng)營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在核電安全上采取更為審慎的態(tài)度,更為積極地改善日漸老舊的原子能安全設施!
福島核事故發(fā)生后,日本政府立即關閉了境內(nèi)的54座核電站。但近年來,日本頻繁遭遇極端天氣以及今年爆發(fā)的俄烏沖突攪亂全球能源供給,另一方面,現(xiàn)任首相岸田文雄積極 “擁核”,因此,重啟核電的聲音在日本社會不斷顯現(xiàn)。據(jù)日本電器事業(yè)聯(lián)合會統(tǒng)計,福島核事故后,日本境內(nèi)75%的核電站都向日本的原子能規(guī)制委員會提交了審查申請,但目前只有10座通過審核。
除了繁冗的審核制度外,福島核事故留下的“爛攤子”也使得日本民眾對于要不要重啟核電心有余悸。去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批準東電把核污水過濾稀釋后排入大海。這一決定不僅引發(fā)日本當?shù)氐臐O業(yè)團體、部分地方官員反對,鄰國以及國際環(huán)境保護團體也強烈反對和質(zh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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