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百度圖片
作者|橙子? 編輯|橙子?
申請人、代理機構等各方均應有所底線,加強自理!
2月19日,央視公布了2020年6月中印邊境有關沖突細節(jié),4名解放軍犧牲,其中一名00后解放軍戰(zhàn)士陳祥榕在他的日記中寫下了“清澈的愛,只為中國”的戰(zhàn)斗口號引發(fā)輿論關注,質樸的文字藏不住對祖國河山熱愛,表達了他守護邊疆深切、純真的愛國情懷。
但是沒想到,居然有企業(yè)及個人申請了“清澈的愛”相關商標!
「知產行業(yè)觀察」查詢發(fā)現(xiàn),自2月20日起有9個主體(5家企業(yè),4位自然人)申請了“清澈的愛”相關文字及圖形商標,共計17個,當前狀態(tài)均為“注冊申請中”。
而在2月20日之前,并無主體申請“清澈的愛”相關商標,一些近似商標有“清新的愛”“37°C的愛”“清澈之聲 CLEAR VOICE”等等。
為什么在2月19日衛(wèi)國烈士相關報道后,立馬出現(xiàn)了“清澈的愛”相關商標申請?雖然以上商標并未包含“只為中國”,但看到后心中難免有些不太舒服。若上述主體實為2月19日相關報道公布后,抱著搶注的心態(tài)注冊上述商標,著實讓人心寒,同時,也觸犯了法律。
據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由于我國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lián)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并且任何組織和個人也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yè)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網絡自媒體“蠟筆小球”惡意詆毀貶損戎邊英雄引起公憤,首次以涉嫌青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捕,其本人公開懺悔“我的行為是一種良知泯滅的行為”。3月8日兩會期間,最高檢所作工作報告中,點名批評蠟筆小球,該微博話題閱讀量高達5.5億。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若上述“清澈的愛”相關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惡意注冊,商標申請人及相關代理機構都可能面臨警告、罰款,嚴重者將可能面臨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等處罰。
2020年抗疫最緊張的3月份,有諸多主體搶注“火神山”、“雷神山”、“鐘nan山”、“李wen亮”等商標,商標均被駁回,部分申請人及代理機構受到了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
本次申請“清澈的愛”相關商標,各申請主體的意圖我們不便胡亂猜測,但申請時間總讓人感覺蹊蹺。即便不是搶注或惡意注冊,從“清澈的愛”作為商標本身角度分析,其也并沒有成為網紅商標或是馳名商標的潛力,更像是一個普通的詞語而已。
鑒于戎邊英烈在日記中寫下“清澈的愛,只為中國”作為戰(zhàn)斗口號,相關商標部門是不是也可以考慮對“清澈的愛”的商標注冊,多一些考量?
另外,商標代理機構作為重要行業(yè)從業(yè)者,是不是應該樹立更高的行業(yè)自律意識?真正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商標雖然是一門生意,但這門生意,請各方人士都能多為自己留出一些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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