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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兩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證據不足逃過鬼門關。后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詳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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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審錯案 辦理出獄手續(xù)】
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門認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殺害的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居民張在玉突然歸來,立即成為當地一大轟動性新聞事件。有關媒體作了報道,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殺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為錯案…[詳細][評論]
【當庭宣判無罪 可申請國家賠償】
由于張在玉在離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家中,經公安機關對其進行DNA鑒定,證實其為原審判決認定的被害人張在玉本人,故原審中檢察機關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能成立。法庭經短暫休庭后,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佘祥林無罪…[詳細][評論]
【佘祥林最終獲賠90萬 案件終結】
據佘祥林的代理律師周峰介紹,佘祥林及家人向京山縣公安局申請賠償金156萬元,雙方經過協(xié)商,確定賠償45萬元。所有賠償款項在2005年11月7日前付清。京山縣公安局與佘祥林確定賠償數額,標志“佘祥林殺妻冤案”終結…[詳細][評論]
【出獄一年 適應社會比適應監(jiān)獄還難】
11年里,國家不可能停下來等待一個蒙受了冤屈的囚犯。相反,佘祥林出獄后發(fā)現,“這可能是中國歷史上發(fā)展最快的階段!闭f起過去一年的處境,一字一頓地用四個字來概括:舉步維艱!斑m應社會,適應城市,真的比適應監(jiān)獄還要難得多!薄璠詳細][評論] |
【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
“此次《國家賠償法》修訂首次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其賠償范圍。”馬懷德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對公民造成的損害后果,往往大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國家賠償法將精神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將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給予申請人最大保護…[詳細][評論]
【法律修改意欲名至實歸】
國家侵權對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相比民事侵權范圍更廣,程度更嚴重!叭说淖饑涝诟鲊鴳椃ㄖ型佑诟黜椈緳嗬。對精神痛苦進行金錢慰撫,是對公民權利予以更高層次的救濟!彼J為,隨著我國國家財力的加強,我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負擔能力…[詳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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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后,張的親屬懷疑張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雁門口鎮(zhèn)呂沖村一水塘發(fā)現一具女尸,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京山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經京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荊州地區(qū)中級法院一審判處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訴。
1995、1996年該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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